“法官,我们已经和对方协商好了,现在已经付了一半的执行款,请法院解除对我们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吧!”近日,被执行人贵州某科技公司因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黄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同时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因被限制消费,黄某出行受限,该公司迅速筹得4万元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这是息烽法院加大适用强制措施以来,被执行人慑于联合惩戒威力主动还款的又一典型案例。
2012年,被执行人贵州某科技公司与息烽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息烽某公司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贵州某科技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016年12月,生效裁判文书确定贵州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息烽某公司租金52万元。因未履行完毕义务,2020年7月,息烽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付租金8万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给付义务。经过线上线下查控,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综合分析被执行公司应当具备履行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黄某经营管理的需要,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会成为促使该公司和黄某自动履行的利剑,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贵州某科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黄某作出限制高消费令。被限制消费的次日,黄某因出行发现自己无法购买机票后,慌了!除了立即还款,黄某别无选择。于是赶紧联系法院协商还款事宜,在支付了4万元执行款后,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收到申请执行人解除限消申请后,法院第一时间为被执行人贵州某科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黄某解除了失信以及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