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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处罚透明度 保障群众知情权 ——对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思考
2019-08-15 09:07:30 来源:中国医药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5月15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这对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威慑力和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反映出药品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可能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等,主动公开极易引发失泄密、司法败诉、履职问责、舆情发酵等诸多风险。那么,药品监管部门如何在依法保障公众获取信息的同时又防控主要风险呢?

风险不容小视

笔者梳理发现,公开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失泄密风险。行政处罚信息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甚至国家秘密,如果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主动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未经区分处理或未向第三人征询意见将上述信息公开,存在失泄密风险,容易给国家、有关单位、个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甚至还会使工作人员触犯刑法,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司法风险。《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近年来,随着公众知情权意识、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公开为公众找到类似违法行为的判例提供了便利,但也有可能“暴露”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当前,依申请公开处罚信息因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等方面存在瑕疵,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也使药品监管部门面临更大的司法审查风险。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不仅牵扯药品监管部门投入大量精力,带来的败诉风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三是舆情风险。在当今信息大爆炸的年代,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兴传播媒介使每一个普通个体都能成为信息发布平台。同时,部分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可能扩大传播政府部门的敏感信息,使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后的行政处罚信息成为舆情关注的焦点,进而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利影响,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执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甚至造成系统性风险。另外,如果药品监管部门公开了某些有影响力的单位(个人)因生产销售假劣药而被处罚的信息,极易刺激公众的神经,引发社会恐慌和舆情蔓延。

四是履职风险。一方面,受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的限制,或其他一些难以预计因素的影响,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行政处罚执法难免存在一些瑕疵和疏漏,主动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则将这些短板问题曝光,会导致执法权威下降,甚至面临问责风险。另一方面,办理处罚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如不熟悉信息公开业务,不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区分何种信息应公开或如何公开,对行政处罚信息中潜在的履职风险没有清晰的认识,将会导致履职问责发生。

健全完善制度

近年来,如何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已引起药品监管部门和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药品监管部门主管部门通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查、严肃问责等行政手段,不断规范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流程,并已取得明显成效。但因存在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不健全,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仍任重道远。为实现药品监管部门和公众的良性互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和防控主要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

一是健全制度,完善长效机制。《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信息如何公开未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虽然对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途径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处罚信息公开的形式、程序、范围等未作出详尽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方面的细化规定;药品监管部门也要根据《条例》规定,及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等,完善长效机制。

二是加强监督,确保合法无密。行政处罚信息在制作和保存前,应强制要求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信息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前,也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能公开的,不得公开。同时,主管部门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无密后才允许公开。另外,建议主管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加强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的,要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三是加强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条例》四十八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练好内功是防控风险的第一要务,建议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强化对《条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编制警示案例,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打造一支反应灵敏、专业高效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队伍。

四是制定清单,明确公开责任。建议药品监管部门对现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梳理,制定科学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清单,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特别是主动公开的职责、程序、内容、条件、形式等,认真查找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的风险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风险措施。

五是信用支撑,制约权利滥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这从制度上制约了权利滥用,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上的进步。建议药品监管部门在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获取行政处罚信息权和诉权的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对滥用权利甚至利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谋求不当利益的,经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机构认定后,计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对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申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需说明理由。

六是正面引导、争取舆论支持。药品监管部门在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时,要加大正面宣传,主动发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方面,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集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展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成果;另一方面,及时收集、编制、发布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胜诉典型案例,帮助公众认清知情权的权利边界,引导媒体积极宣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正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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